祭祀公業排除女派下員 釋憲案言詞辯論 法界:宣告違憲機率不低

發佈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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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昨針對祭祀公業派下員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昨針對祭祀公業派下員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2022/10/19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規定,法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若無規約,原則以男性為派下員(祭祀權利繼承者);惟祭祀公業累積龐大資產,近年來亦有女性想當派下員,卻因受限法規而失利,陳姓與許姓兩家人主張該規定違反性別平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十八日召開言詞辯論;因大法官擇定出庭的四名學者均指該規定違憲,法界認為本案宣告違憲機率不低。

本案爭點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同條第二項前段另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是否違憲?

內政部指出,二○○八年七月一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以後,派下員已無男女差別;而在「施行前」已發生的事實,如果大法官也宣告違憲,勢必影響法安定性,牴觸法不溯既往原則。內政部強調,立法者當年制訂祭祀公業條例時,已知會遭遇男女不平等、侵害女性子孫對祭祀公業財產權的指責,但一邊是「基本權保障」,一邊是「法安定性」與「法不溯既往」,經過價值權衡,立法者選擇「施行前」按照既成事實、「施行後」不分男女的方式,屬最小侵害做法,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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