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具體落實和監督面臨挑戰
11月5日,中國媒體今日頭條的帳號曝光了重慶移通學院院長、同時也是作家的丁伯慧,因為長期性騷擾女性下屬而落馬。這反映了性騷擾或成為很多中國女性的職場困擾之一。另一方面,中國最近新修訂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以提倡男女平等和提升婦女的權益。但分析人士說,這項立法精神,固然值得肯定,但跟中國目前強調孝道,將女性角色拉回到家事領域的政治走向似有些矛盾,而且它比較像是一個綱領性的法律,如何具體落實與監督將是一大疑問。
中國人大會議上月底審議通過了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定草案,這是該法自1992年實施近30年來第二次“大修”,上一次的全面修訂是在2005年。新的修訂草案內容將男女平等納入基本國策教育,並回應近年來中國社會關注的性別歧視、防止性侵、性騷擾、家庭暴力、拐賣與綁架等婦女維權熱點問題。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一共有10章,共86條,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男女平等是基本國策
修訂草案指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係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
法案中也明文指出,禁止拐賣、綁架婦女,也禁止收買與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同時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美國之音採訪了一位在北京從事第一線婦女維權工作的社工師小玉,她今年31歲,因為安全因素使用化名,她對美國之音說,這份修訂草案是一部綱領性的法案,雖然裡頭提到各種婦女應該享有的平等權利,但不夠細緻,以致對婦女的實質助益有限。
法案跟實際執行有落差
她表示,在她實際介入協助處理各式性騷、性侵或家庭暴力的個案時,常常要跟警方、公安部門打交道,或者當家暴性侵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在訴訟的過程需要向警方或社區人員取得一些相關資料,但對方時常會以“這是他們家私人的事情,我們不適合介入”為由,拒絕提供協助。
小玉表示,也就是說,即使中國有了一部婦女權益保障法,裡面也有相關規定,但實際上這些條款沒有具體規定到如果這些部門不配合執行的話,會有什麼後果與懲罰,“所以它基本上就是一個有點像是憲法一樣的精神性綱領法律,只是告訴大家,我們中國有這樣一部法律。”
小玉表示,她接觸到最多的投訴個案是關於家暴、性騷擾、性侵害,以及職場性別歧視的問題,但不同階段也有不同的變化。她說,在2018年全球掀起“#Me too 我也是”風潮時,他們接獲很多講述自身遭到性騷經歷的個案,佔了投訴案件的一半;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後,他們接到更多的是關於家暴方面的案件;現在則是各類投訴都有,有受到親密伴侶纏擾的,有職場性騷擾的,也有在親密關係裡遭到性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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