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職場性騷擾事件 公、私部門不應有別

發佈日期: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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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醒報記者蔡昀恬台北報導】職場性騷擾事件不論公、私部門都應修法處理。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公司職場性騷擾案件應統一由勞動部處理,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管制,該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管制;而公部門歷經原能會性騷擾案後,行政院人事總處今天回應說,針對主管職場性騷擾事件的應對措施已發函給各部會。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性工法》的規定明顯有缺現,當雇主成為性騷擾嫌疑人時,就成了球員兼裁判的情況。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性工法》的規定明顯有缺現,當雇主成為性騷擾嫌疑人時,就成了球員兼裁判的情況。

 

應統一由勞動部處理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性工法》規定雇主於職場當中的性騷擾事件有必要實行防治措施,如果是受雇者之間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基於職場最高負責人的地位,應適宜介入進行調查,但當雇主成為性騷擾嫌疑人時,就明顯會有球員兼裁判的情況。

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17日於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公聽會指出,職場性騷擾應該都由《性工法》審定,統一由勞動主管機關處理,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莊喬汝律師表示,職場性騷擾現行機制是,若性騷擾嫌疑人是雇主,將由上級機關勞動部處置。

但當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被害者依照《性工法》仍要向雇主提出申訴,這會涉及到職場權力不對等,性騷擾被害人常因擔心沒工作,或在職場被排擠、霸凌等問題,絕大部分的受害者都在離職後才敢提出申訴。當下勞動部回應含糊,甚至被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批說,「在逃避問題!」

 

延伸閱讀:

婦女新知基金會新聞稿:【新聞稿】「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之外部獨立調查機制」修法公聽會

立委洪申翰就本次公聽會做成三點結論。

第一,請勞動部兩個月內就「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外部調查機制」,盤點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所需人力及經費。

第二,請兩個月內保訓會與行政院人事總處督促各級行政機關,就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流程增訂「各級行政機關首長如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訴」。

第三,請教育部兩個月內督促各級學校,就性騷擾申訴流程增訂「校長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之情形,應由教育主管機關受理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