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錯問題重點的民法親屬編修法

發佈日期: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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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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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騰思潮》授權全文

作者:王如玄 / 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民法親屬編修正,可謂是一部女性家庭權益奮鬥史,也是臺灣婦女運動發展史。回顧過往民法親屬編的修法,歷經民間團體數百次的研討會議、無數次的街頭行動、遊說、公聽會,才得以將過去傳統觀念、男尊女卑的價值予以顛覆向前修法。但是很可惜的,法務部在520新內閣上任前倉促推出的民法親屬編修法草案,令人非常失望。

法務部修法看似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效力規範,但欠缺更完善的制度設計,反而讓人認為修法只是虛應故事,對於保障離婚後的經濟弱勢一方,依舊是被框架在30年前的思維。這與賴總統的《性別平權友善社會》之政見六:將年金體系中各種職業別年金之期待權或請求權,納入離婚剩餘財產請求分配範圍,以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保障離婚配偶之經濟權利,肯定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對婚姻及家務勞動之貢獻價值」的規定更是遙遠的距離。

此次修法與其在乎前端的離婚有責與否之事由,離婚後配偶的經濟安全保障才更應該是重點,有了後者才能談前者。

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僅限於離婚起訴當下現存婚後財產始列入夫妻財產分配標的,尚有許多不足。應列入分配範圍的尚應包括將來可以取得的退休金,也應包括其他有財產價值的無形資產,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學位、證照,甚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之無形資產如知識、經驗、人脈等,目前皆未能予以合理估價納入夫妻財產分配中予以考量。而這些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均有一定市場價值,妻本應有權分享。更遑論妻因婚姻家庭分工造成的個人生涯損失。

除了制度的設計,司法實務上,夫妻財產分配最大的問題是看得到還不一定吃得到。面臨離婚時,妻往往不知道夫財產在哪?更常見夫早已脫產等。法務部修法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問題是違反法律效果如何?有刑責嗎?民事效果又如何?可以拉長請求時效,將來發現財產時再來二次請求嗎?又實務上常見對方在財產計算基準點前脫產,妻要求法院查調自夫外遇後幾年之資產狀況,法官往往認為乃摸索證據不予允准,妻又能如何主張權益?甚且,縱使妻能證明夫婚後財產減少,法院還進一步要求妻必須舉證對方減少婚後財產目的是為脫產,才能將之計入婚後財產而讓妻得以分配,試問妻能如何舉證夫內心意圖?是否應該設計舉證責任轉換制度。又夫妻財產分配標的對一般民眾而言價值最高的是不動產,但如何公平分配一直是一個令當事人憤憤不公的事情,例如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付貸款,或反過來婚後買的房子,但用婚前款項付貸款,房子漲價部分在夫妻間應如何分配較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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