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2條修正案保障不足,數位性犯罪需要專法補漏洞

發佈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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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加重性私密影像加害人刑期

2020年韓國「N號房」事件爆發,散播性私密影像問題嚴重,同時引起台灣社會的高度關注。在立法院朝野立委的共識下,日前傳來好消息,5月21日(2021)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222條條文,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中,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條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年來推動訂定「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指出,專法能使受害人保障更加完備,仍有其不可替代性,盼專法早日立法通過。

數位性犯罪對被害人造成永難抹滅的性侵烙印

張凱強發現,有越來越多性侵加害者在性侵過程中,同時以手機(或其他攝影設備)錄製性侵影像;事後,藉以恫嚇被害人不得聲張或報警,又或據此勒索被害人,甚或是將影像外流、上傳、散布至網路,對被害人造成永難抹滅的「數位性侵烙印」。
現行法律漏洞無法第一時間要求加害人交出裸照

針對女性常遇到的酒店撿屍受害、睡眠中或因藥物、酒醉遭受乘機性交及偷拍的情況,除了刑法規範的「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221條)、「強制罪」(刑法304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235條)外,現行法律還有其他妨害秘密罪(刑法315-1條)、散佈竊錄秘密(刑法315-2條)、威脅恐嚇罪(刑法305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359條)、個人資料法,或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的要件,都可以予以懲處裁罰。可是,杜瑛秋卻指出,以上法律卻無法在第一時間要求加害人交出性私密影像,任由裸照在網路上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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