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健法》刪除「人工流產需配偶同意」規定,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決定權

發佈日期:
2022-04-13
文章分類:
新聞分享

2022/04/07 /關鍵評論網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今(7)日宣布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決定權,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CEDAW委員會的第21號一般性建議指出,採取一些對婦女有嚴重影響的強制性手段諸如強迫懷孕、人工流產或絕育、是否生養子女,最好是與配偶或伴侶協商作出決定,但絕不應受到配偶、父母親、伴侶或政府的限制。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今(7)日宣布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決定權,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已婚懷孕婦女有配偶者,依同條第1項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不在此限。

本條爭點在於,成年未婚女孩可以依照同法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規定,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生下小孩。但已婚婦女卻受到限制,未經配偶同意不得施行人工流產。

修法正、反方各持何種論點?

針對此案,國民健康署曾於上個(3)月召開「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修法座談會,連署提案人表示提倡修法,是為了社會也為了自己,的確婚姻中夫妻是應該要相互扶持、互信、且溝通,但現今社會仍然有許多擁有傳統思想的家庭,例如:重男輕女、父系制度等,導致於女性無法完全擁有身體自主權,這是對已婚女性的一種枷鎖。

有關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多位與會代表肯定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回歸女性身體與生育自主之保障。

至於持反對意見之與會代表及留言網友,則基於維護胎兒生命權、家庭與婚姻價值,及為解決國家少子化問題應限制人工流產等理由,反對刪除配偶同意規定。

各界於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所提出之相關意見,國民健康署將審慎研議,納入修正參考,並適時召開會議討論調整修正條文內容後,依法制程序辦理後續修法作業。

 

全文請見 關鍵評論網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 

本報告除針對最具爭議,有關本草案第11條規定,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建康或家庭生活者,醫療機構應先提供諮詢,並於3日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始得施行人工流產之議題,提出社會各界對於維護胎兒生命權及婦女身體自主權各有其論述與見解外,另面對此一具有高度爭議性議題,關注其分際所在,以免因而難以解決,惟這兩者間並不應是一種零和式的關係,或許是一個不得不然的選擇,故在參考各國立法情形、衡盱國內有關優生保健法的立法時空背景與社會環境發展趨勢,同時平等考量婦女的身心健康與胎兒的生命的重要等因素,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事項、經費補助、及建立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諮詢制度等配套項目加以研析,提出修正範圍包括法案名稱及條文第7條、第8條、增列第9條之1、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增列第13條之1及第18條。經研析建議摘要如下:

一、法案名稱宜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發展。

二、醫療或研究機構之獎勵或補助,應比照醫師法之獎勵方式。

三、會同教育、社政主管機關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各級學校生育保健教育與相關宣導事項。

四、政府對罹患有礙生育健康疾病者應予減免或補助檢查費用。

五、主動提供人工流產相關資料,以建立諮詢制度。

六、結合相關單位建立輔導諮商平台,以關懷未成年之未婚婦女。

七、患有礙生育保健之疾病者,自願結紮手術或人工流產應予免費實施。

八、人工流產施行之時點應予明定。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