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觀點】跟蹤騷擾防制法元年:花不能亂送

發佈日期: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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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2021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即將於今(2022)年6月1日施行。回顧該法倡議過程,自2014年3月現代婦女基金會成立民間「反跟蹤法立法小組」,期間耗時一年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於2015年5月第一次經由現代婦女基金會與立法委員合作提案將草案送入立法院一讀,歷經立院多屆皆未能順利完成三讀,幾次僅差臨門一腳仍功敗垂成,終於2021年經台灣防暴聯盟、婦團及警政署與各公部門積極溝通,而能完成三讀,可謂得來不易。後續該法在實務上究應如何運作及實踐,更攸關其執行成效而值得關注。

針對性騷擾案件之處理,本有性騷擾防治三法,即2002年施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2004年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及2006年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對第一線性騷擾防治網絡成員而言,向來即不易區辨究應適用性騷擾防治三法中何一法律來處理案件,現又因跟騷法之通過,其與性騷擾防治三法間之關係如何?是否會有競合關係?又扮演何種角色?有待實務上陸續釐清,並應加強對網絡成員之教育訓練,以免新法上路手忙腳亂。

性騷擾防治三法對性騷擾之定義,其等含括範圍雖有不同,但對性騷擾之共同要素為「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讓對方覺得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而影響對方日常生活之進行者。即一般稱為「性的騷擾」及「性別的騷擾」。跟騷法對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有不同意見,最後立法通過的版本係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監視、觀察、跟蹤等八大態樣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可見跟騷行為定義同樣架構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且違反對方意願、讓對方心生畏怖,應為性騷擾防治三法中性騷擾定義所涵攝。

但與性騷擾防治三法不同的是,跟騷行為限定「對特定人」,且必須是「反覆或持續」為跟騷行為,使對方「心生畏怖」才會成立,而且更重要的是,跟騷行為入罪化,為一獨立犯罪行為,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攜帶凶器等等,尚可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說是針對性騷擾行為當中較為嚴重者,著眼於該等跟騷行為之「持續性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色,予以進一步規範。但將來實務上如何認定該當「反覆或持續」之犯罪構成要件,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應事先讓民眾充分知曉,以免誤觸法網。

尤其是跟騷罪之八大態樣犯罪行為,包括動態跟追、靜態盯梢、言語威逼、電信騷擾、強求約會、寄送圖像(物品)、私密揭露、濫行代購等。輕者有為表達愛意每天送花者,如使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亦會成罪。我國的社會文化長期教導男性在追求女性時,「精誠所至、金石為開」,這種觀點強調男性主動、女性被動,且忽略女方自主意願及其心理感受,更使得男性在無法遂其心願時還反過來指責女性「鐵石心腸」,憤而犯下更嚴重的暴力罪行。這種錯誤的思考模式及文化,趁此跟騷法上路之際,政府一定要採取行動教導民眾,在感情上被拒絕時,要尊重他人的選擇、接受他人的決定,才能讓情感中美好的成分不變質、不走樣、不觸法。

同樣,對特定人基於性或性別,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讓對方心生畏怖,也有成立跟騷罪可能。不教而殺謂之虐。世代間對性別平等價值的內化不同,唯有讓全民建立性別平等觀念,才不致有民眾因不自覺的性別偏見而被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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